龙8国际官网

在线公告

图片新闻

文章内容

信投话廉 第十九期

发布时间:2021-12-22

一、以案示警:党员干部要警惕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近日,湖北省纪委监委发布该省公安厅原巡视员唐国清被开除党籍的消息,通报指出其“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今年以来,不少被查处的党员干部涉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背后,究竟有何利益可图?从各地纪委监委查处的相关案例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党员干部,有的是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利;有的“无偿”或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收受干股,行利益输送之实;有的把贿款当作本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份,“以钱生钱”同时遮掩受贿所得。

就风险来看,党员干部与他人合伙经营非上市公司,可能导致公权私用,通过公权力为合伙公司提供便利,进而达到为个人牟利的目的。如,湖南省安化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经理林柑蕾与他人合伙购买某地下停车场,并由他人代持。而林柑蕾明知停车场效益不好,不符合县城投公司收购优质资产的标准,仍然大搞“一言堂”,让城投公司出资收购该停车场,违规获利200多万元,造成国有资金流失,最终被开除党籍。

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另一风险点在于,这种行为往往隐藏着党员干部与不法商人的利益输送。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原副市长李汉彪“拿着老板们的钱”,以其侄子等人名义先后投资超过3000万元“入股”多家非上市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原经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俭安排其妻弟张某以150万元“购买”某公司50万股原始股,由张某代持,售出后获利4311万余元。而这部分股份正是服务管理对象为答谢王俭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帮助,给予他的变相贿赂。

党员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为权力提供了寻租空间,在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同时,也污染了当地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究其根源,“代持”为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了掩护。由他人代为持股行为及背后权钱交易难发现、难证实,是部分党员干部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一些党员干部为规避监督,通常将个人所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交由家人、亲属,甚至行贿方代持,从一般渠道难以发现关联。

针对此类问题,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国家公职人员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靠前监督、精准监督,紧盯廉洁纪律,堵塞漏洞风险。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国家持续释放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进一步强化了对行贿的责任追究,有效打击不法商人腐蚀党员干部的企图。

二、廉政课堂:“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存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属于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营利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针对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干部。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7月1日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应视情况给予政务处分。此项禁止性规定适用于全体公职人员。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职务,手中就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权力,在经商的时候就可能会把权力私有化,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禁止违规经商行为的重要原因是防止权力被滥用,从而演变为谋私的工具。因此,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从深层次认识到身份所肩负的职责,谨记初心和职责使命,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务或者职权的影响力做“既当官,又发财”的美梦。

三、节气说廉:抱朴守拙 虚怀若谷

《月令七十二候集解》记曰:“大雪,十一月节。大者,盛也。至此而雪盛矣。”意指大雪时节天寒地冻,大雪纷飞。

常言道“冬不藏精,春必招病”。大雪天气寒冷,为了提高抗寒能力,人体为产生更多能量,加速了营养素的分解,同时造成了热量的散失过多。所以在大雪时节,要进补益肾,民间亦有“大雪补得当,一年不受寒”的一说。

在处事方面,党员干部也应当体会和践行这个“藏”字。一年即将过去,我们应当对过去的工作进行梳理和检查,从失败中汲取经验教训,从成效中提炼经验方法,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归档。此外纪检监察干部还需涵养抱朴守拙、虚怀若谷的优秀品质,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多听听他人意见、多反思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并注重学习充电,以迎接来年新的挑战。

XML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