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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投话廉 第十七期

发布时间:2021-11-08

一、以案示警:国企主管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 致使国家利益受损获刑3年

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中国建材装备有限公司工作,在中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商贸物流部担任部门经理,同时担任中材集团旗下中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商贸物流事业部总经理。两个部门都是负责钢材等大宗货物采购、销售及已签署合同的跟踪执行工作。
      2012年7月至9月间,宋某代表公司与合作过的浩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浩轩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冯某委托宋某所在的两家公司向恒和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钢材。当年第三季度,冯某说自己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提出由恒和贸易有限公司供货,即“代采”。本应是宋某所在公司先出具汇票,再由持有恒和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和身份证明的人取走。可宋某放任部门员工在浩轩公司未提供任何担保或采取任何保障措施,也未审核恒和公司出具的代领汇票委托书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就将本应交给恒和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浩轩公司员工转交。事实上,冯某以伪造恒和公司印章的方式将上述汇票承兑,骗取了中材供应链有限公司1.16亿元。

同年,周某任总经理的宏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也与中材供应链有限公司、中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委托涉案单位向国电南京有限公司采购钢材。

一般在代采业务中,下游公司往往已经同购买钢材的上游公司谈好,但可能由于资金不足无法直接购买。这需要代采公司先从上游公司购买钢材,下游公司几个月后再买走。因此,宋某应考察上游钢厂,但他没这样做。然而让宋某没想到的是,周某的父亲不仅是宏宇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国电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总经理。利用这种关系,心怀不轨的周某空手套白狼,骗得宋某公司代付货款共计8004万元。

在短短的三个月内,由于宋某工作上的严重不负责,致使公司被骗将近两亿元。2015年4月17日,公诉机关认为,宋某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3年。

二、廉政课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我国刑法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下的,具体规定在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的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4.本罪的追诉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节气说廉:嚼得菜根,百事可为

天水清相入,秋冬气始交。立冬之后,冷空气南下越来越频繁,其气候也由少雨干燥向阴雨寒冻转变。

民间素有“冬日白菜美如笋”之说,在过去,立冬前后,中国北方家家户户都要囤白菜。梗白叶青、清淡质朴,在古代一些官员眼中,白菜成为平凡、朴素、清白的象征,蕴含着为官者廉洁为民的从政追求,其中,较著名的有“白菜”县令笪继良。明朝诗文家笪继良在任职铅山知县期间,为警示自己和僚属做到以民为本、廉洁奉公,曾在石板上亲绘大白菜图案,并题诗句自勉:“为民父母,不可不知此味;为吾赤子,不可令有此色。”意思是说,作为地方父母官,不能只图自己安逸享乐,不问民间疾苦,不知道青菜的滋味;对于子民百姓,不能让他们缺衣少食,面如菜色。一棵白菜,抒殷殷爱民之情;两句格言,明先贤为政之心。

白菜寻常寓意长,作为党员干部,理应怀有忧国忧民的意识与情怀,常思贪欲腐败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踏实走好人生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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